【解读③】新规以刚性制度守护公众安全
导语:保障群众人身健康与公共安全是本次立法的首要目标。针对狂犬病防控、不文明遛犬、犬只伤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从源头免疫、行为约束、伤人处理、收容留检等方面全链条筑牢安全防护屏障。
养犬要落实全程免疫
新生犬只出生满3个月起30日内必须接种狂犬疫苗;新受让取得犬只30日内,必须接种狂犬疫苗;每年要按期为犬只连续接种狂犬疫苗。
养犬人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要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超过4个月的犬只。
养犬人没有按规对犬只进行免疫登记的,将分情形承担被责令改正、罚款直至没收犬只的法律后果。
携犬外出要文明规范
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进入电梯、楼道等狭窄空间,应当避开人流高峰,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具;主动与老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保持安全距离;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等。
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或者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的,携犬人将分情形承担被责令改正、罚款的法律后果。
犬只伤人要从严处理
发生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将被伤害人送医诊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收容留检场所留验观察;公安部门可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留检;对于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在犬只伤人后,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外,对于未将伤人犬只送至收容留检场所留验观察的,由公安机关收容留检犬只,并处罚款。对于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形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11月1日就要施行了,请养犬市民自觉为犬只打疫苗、办登记,文明遛犬;也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不文明养犬行为。通过大家一起努力,共建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