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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先行助推淮安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立法纪实
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全票通过!”2024年4月29日,淮安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2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设区市层面制定的首部地理标志方面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共18条,通过对地理标志的培育、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助推淮安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

勇于先行先试 精准选题立项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淮安自古物产繁盛,农产品和水产品种类丰富、质地优良,全市地理标志商标131件,数量位居全省第一、全国领先,相关产品达63类,涵盖了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类等众多农产品及深加工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数量优势为淮安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首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盱眙龙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项目有序推进,“盱眙龙虾”品牌价值353.12亿元,连续8年蝉联全国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水产类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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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淮安地理标志发展中还存在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混同、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充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地理标志商标注而不用以及多而不强等问题。地理标志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政策法规环境的支撑,而国家、江苏省级层面均无关于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经过前期充分调研论证,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淮安地理标志发展实际需要,先行先试,在全国地市级层面率先制定出台地理标志方面的专门法规,并将制定条例作为年度正式立法项目予以推进。

坚持人大主导 广泛征集民意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周毅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常委会分管领导深度参与立法方向和重点问题研究,提出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还会同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主任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双组长”的地理标志立法工作专班,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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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过程中,为全面掌握淮安地理标志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成调研组多次到县区开展立法调研,现场了解淮安地理标志发展实际情况,面对面听取地理标志管理人、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调研组还分别赴漳州市、六安市、汕头市和潮州市进行地理标志立法调研,以考察交流座谈会、实地考察的方式与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地理标志龙头企业进行互动交流,学习借鉴当地在地理标志产业促进和品牌保护等方面的先进做法。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财经委靠前指导,和起草单位共同确定条例立法方向和框架。条例草案形成后,法工委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市各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并同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征求指导意见,累计征集意见建议200余条。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建立地理标志资源信息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对名录进行及时更新的内容,理由是地理标志数量和种类不断变化,公布后及时更新才更加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淮阴区三树镇惠丰农机合作社在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现有相关规定,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两种途径,为避免地理标志权利人的称呼混淆,建议参考《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十八条,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地理标志注册人’修改为‘地理标志管理人’。”淮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季秀平教授提出修改建议。

对于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今年来,法工委、财经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立法研讨会,对条例名称以及具体条款进行逐条研究修改,确保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够得到充分有效吸纳。

固化经验做法 注重体现特色

“条例注重固化我市地理标志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结合我市需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助力将淮安独特的地理标志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淮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玉美表示。条例关于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地理标志产品品种培育等技术难题开展合作攻关,以及推动地理标志与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淮扬美食等产业深度融合等方面的规定,均是淮安地理标志工作中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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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创制性地对于地理标志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给予与地理标志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的行政救济途径,彰显了淮安特色。条例规定“地理标志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理标志管理人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条例导向鲜明,重点突出,条文精炼,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高度评价。伴随着条例的实施,必将为淮安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强劲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