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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12-05-09   来源:rdadmin   【关闭窗口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2、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常委会吗?
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目前,只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才设立常委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不设立常委会。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也是1979年以后的事。早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考虑到当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没有立法权,而且认为区域较小,容易召集会议,规定每年召开人代会的次数也较多,省、市、县为两次,乡为四次,所以没有规定单设一个机关进行日常性的工作。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地方人大所承担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这就迫切需要设立一个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因此,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宪法的决议和重新制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到1981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了常委会。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多长?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都是每届五年。具体的任期是,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4、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概括地说,它们之间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哪几级?
答:目前共有省、市、县、乡四级。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市级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县级是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级是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6、什么样的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7、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8、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锥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9、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哪些对象的职务?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各级人大不仅可以罢免由它选举产生的本级政府领导人员,还可以罢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罢免本级国家机关有关领导人员,不一定是该人员犯有错误才能罢免,法律没有规定罢免的条件,只要多数代表不同意某人继续担任现职务,就可以予以罢免。
10、罢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多少时间举行一次?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谁召集?由谁主持?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举行会议的时候,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有什么职能?由谁主持?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14、在举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哪些主要会议形式?其任务是什么?
答:在举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要有三种会议形式:
(1)大会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依法选举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决定接受他们的辞职和罢免他们的职务;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作出相关决议或决定等。
(2)代表团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集中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听取代表团团长传达主席团会议精神;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回答代表们提出的询问等。
(3)代表团小组会议。主要任务是: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15、法律对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有何规定?
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16、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谁召集?由谁主持?
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7、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是什么?
答: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的职责的规定是,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我省制定的《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的职责的规定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七)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八)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18、乡镇人大与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是什么关系?
答: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人们通常叫"七所八站"。以前这些单位主要由县级政府主管,现在变为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共管",以乡镇为主。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乡镇人大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正因为如此,它们和乡镇人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现在乡镇人大普遍开展评议"七所八站"工作的活动,这是对"七所八站"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利于推动这些单位更好地改进工作,为所在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提供优质服务。
1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什么时候召集?由谁召集?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乡镇人大的上一次人大主席团召集。
20、在地方各级人大召开会议时,哪些人员列席人大会议?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1、在地方各级人大召开会议时,哪些主体可以提出议案?对提出议案的程序有何规定?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2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获得通过需要多少代表人数?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哪些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
答: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4、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的人选由谁提名?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25、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提名或代表联合提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人数有没有限制?
答:有限制。即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2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是否应当进行差额选举?有何具体规定?
答: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级人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如果是另行选举,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是补选,可以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27、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对于提名酝酿候选人还有什么规定?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28、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采用什么投票方式?
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29、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怎样确定当选人?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当选人的得票要求不变。
30、在召开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时,哪些主体可以提出罢免案?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31、罢免案如何处理?
答: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32、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怎样辞职?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33、哪几级地方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34、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答: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地方人大的常设机构。它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同,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主要任务是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35、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
答: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法律未做具体规定,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少的只有几人,多的达二十几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3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所组织的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根据大会决定只就特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为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提供根据。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37、怎样组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答: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这些成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并需要全体会议通过。
38、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怎么组成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3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是本级人大代表。无论哪一级的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必须由本级人大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不能被选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程序和方式,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任何职务。如果已经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必须辞去其中一个职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人大常委会能够切实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任免权。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了这些机关的职务,就会影响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和任免权。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一府两院"的职务,还可以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精力干好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全体干部。
40、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怎样确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9人至4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1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5人至27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3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上述标准,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标准,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4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到什么时间结束?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42、什么样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县级地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4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谁召集?会议次数是怎样规定的?多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决议?
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有哪些会议形式?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主要的会议形式有三种:
(1)全体会议。会议通常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正草案的说明;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的说明;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或修正案、人事任免案,以及相关决议、决定等等。
(2)分组会议。这是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等的最经常采用的形式。分组会议由于规模较小,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3)联组会议。联组会议主要是交流分组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对议案和报告等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便于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求得比较一致的意见。
46、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哪些主体可以提出议案?议案的处理程序有何规定?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47、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哪些主体可以提出质询案?质询案的运作程序是怎样的?
答: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48、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个什么机构?如何组成的?其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做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设立主任会议。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从目前地方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有关议案、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提名任免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对议案是否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作出决定,等等。
主任会议可以定期召开,如两月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之前举行,以便决定常委会会议有关事项,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以便随时讨论和解决相关问题。主任会议在工作方式上实行集体负责制,充分发扬民主,决定任何问题,都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4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能否代理?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5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的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委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常委会可以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5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5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是怎样组织的?
答: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5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其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其任务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发挥作用提供专业方面的服务。工作委员会不同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机构,而专门委员会则是地方人大的常设机构,通过履行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等法定职责,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1)为会议服务。包括为本级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
(2)为日常工作服务。包括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视察,处理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外事活动,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3)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包括围绕人大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
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置哪些工作委员会,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5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5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哪个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5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哪些成员组成?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57、新一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什么时间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答:新的一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58、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哪些职权?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59、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吗?向谁备案?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什么样的领导制度?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6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是如何组成的?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是如何决定的?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和秘书长组成;县级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组成。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人员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6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怎样设立工作部门?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