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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0-28   来源:hasrd   【关闭窗口

(2020年10月29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开展,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公共服务职能,是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必然要求。为统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康淮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各类健身场所和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维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服务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责任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审批、改造建设、日常管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者捐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组织编制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鼓励梳理可利用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七、新建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并与居住小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当遵循功能完善、便民实用的原则,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使用。

八、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受赠,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落实具体管理单位责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公布管理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三)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对于破损的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组织维修,对于已达使用年限的设施及时淘汰或者更新;

(四)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向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劝止无效的,报告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配置的体育器材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

九、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设施名录。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活动管理互联网服务系统,集成全市公共健身设施布局、科学健身知识等内容,实现健身设施查询预订等功能,提高本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十、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培育社会体育指导专业人才,在组织社区体育活动、指导科学健身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从事营利性活动。

十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