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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力度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2022年6月24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着力推动助企纾困政策精准落实、高效落地,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助力稳定经济增长,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助企纾困政策推进工作的领导,建立高位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政策措施加速落地见效。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扛起助企纾困的政治责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任务分工,细化助企纾困政策清单,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推行网申捷享、免申即享、代办直达等便利措施。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

二、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平稳有序推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促进税费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强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发挥财政政策效能,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依法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好涉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等。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完善结转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四、各级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落实国家规定的贷款支持和减费让利政策,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省定要求;优化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特困行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扩大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和缓缴政策,推动企业降本增效。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全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落实发放一次性扩岗补贴政策,支持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名师带徒,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七、各级中小企业促进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督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变相拖欠行为。

八、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深入推进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性服务收费政策,取缔不合理收费,纠正强制性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严厉查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热公用事业、商业银行等领域违规收费行为。

九、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全面贯彻“首违不罚”规定,加大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力度,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加强对初创型企业的行政指导和服务,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营造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

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以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助企纾困政策落地的评价标准,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助企纾困政策推进工作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助企纾困政策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报送本级党委、抄送本级政府。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