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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05   来源:rdadmin   【关闭窗口

 

 

关于公开征求《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

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1783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草案)》。为了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法规质量,现将该法规草案在淮安市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栏目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建议和意见,请于2017108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条例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淮安市生态新城翔宇南道1号市行政中心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223001

传真:0517-83606900  电子邮箱:hardfgw@163.com

特此公告。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94

 

 

 

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简称"纪念地")保护,发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作用,弘扬和传承周恩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对象】本条例所称纪念地包括周恩来故居、周恩来纪念馆、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以及其他需要纳入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保护原则】纪念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属地保护、合理利用原则。

第四条【领导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纪念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纪念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纪念地保护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管理局职责】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简称"纪念地管理局")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纪念地保护工作主管机构,负责纪念地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制定并实施纪念地保护工作规划和措施,协调处理纪念地保护重要事项,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保护工作实施情况。

第六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市场监管、文化(文物)、公安、消防等部门及纪念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纪念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纪念地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纪念地管理局可以设立纪念地保护公益基金,用于纪念地保护。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义务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纪念地保护的规定,对破坏、损害纪念地设施及形象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总体规划】纪念地管理局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纪念地保护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

(二)核心保护区和规划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的要求;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基础建设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纪念地基础设施建设,将纪念地保护总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与智慧城市建设。

第十一条【核心保护区和规划建设控制地带】纪念地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规划建设控制地带。

周恩来故居核心保护区四至边界为:东至文渠河西岸,西至淮安区博物馆东墙,南至镇淮楼西路,北至勺湖幼儿园南墙。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边界为:东至龙窝巷,西至西长街,南至镇淮楼西路,北至小人堂巷。

周恩来纪念馆核心保护区四至边界为:东至楚州大道,西至北门大街,南至永怀路,北至长安路。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边界为:东至梁红玉路,西至里运河东堤,南至东门大街,北至翔宇大道。

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核心保护区四至边界为:东、西各至本体围墙,南至漕运西路,北至本体围墙。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边界为:东至勤政路,西至本体围墙外60米,南至里运河,北至本体围墙外60米。

第十二条【核心保护区内建设】核心保护区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纪念地保护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控制】在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得破坏纪念地历史风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评估。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纪念地景观、水土资源、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建筑设施】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民居类建筑的维修、改建,在整体风貌上应当与纪念地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的公共建筑设施,与纪念地本体建筑群不协调或者妨碍纪念地景观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依法改造或处理;危害本体建筑群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体安全。

第十五条【公用设施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纪念地及周边污水排放、垃圾处理和地下管线等公用设施建设,加强水电气和信息网络等建设。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六条【保护标志与标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纪念地周围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拆除保护标志,不得非法使用纪念地相关标识。

第十七条【纪念地内物管理】纪念地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纪念地文物、古树名木、古井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纪念地环境管理,协同纪念地管理局保持纪念地生态环境达到5A级景区标准。

第十八条【消防专用通道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划定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重点消防区域和消防专用通道并予以公告,任何人不得占用、堵塞消防专用通道。

第十九条【纪念地及周边交通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纪念地周边的交通秩序。除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纪念地。进入纪念地的车辆应服从管理,停放在指定区域。

在周恩来故居门前的驸马巷内,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第二十条【游览管理】纪念地管理局应当规范设置游览线路和标识系统,合理核定景点游客承载量;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提前公告,及时做好疏导、分流。

纪念地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游客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和导游管理】纪念地推行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并加强讲解员培训、管理;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派遣导游提供临时讲解服务。

随团导游在纪念地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纪念地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在纪念地核心保护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丢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践踏草坪,采摘花果;

(三)在禁烟区内吸烟;

(四)携带宠物,伤害动物;

(五)游泳、垂钓;

(六)刻画、涂写、攀爬;

(七)擅自散发、张贴广告及其他印刷品;

(八)其他有损纪念地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纪念地形象保护】对丑化、诋毁等损害纪念地形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秩序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严禁在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有损纪念地形象的经营活动。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经营秩序管理,严禁商铺外溢、占道经营、擅自摆摊设点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影视录像管理】在纪念地拍摄影视作品,须经纪念地管理局同意,在工作人员的引导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文史资料管理】纪念地管理局应当主动征集、利用相关文史资料,加强周恩来精神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方式取得有关藏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或委托纪念地管理局实施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责任】纪念地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纪念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83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