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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人大探索创新巧用“立法性决定”
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全票赞成,批准了淮安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2021年2月1日起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这是全国首例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形式立法,开创设区市人大制定简单、灵活、实用地方法规的先河。

大胆探索地方立法形式 

2019年,安全生产列入淮安市立法调研计划,立项之初为《淮安市安全生产条例》。按照以往地方立法惯例,条例形式的篇章条款项目应当样样俱全,导致一些地方法规“洋洋洒洒上百条,能用管用没几条”。

2020年,安全生产正式列入淮安市立法项目,鉴于《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已比较全面,淮安市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仅是当前地方安全生产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短板。能不能改变常规立法形式,以更具有灵活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及时性的决定形式立法呢?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就这个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并专程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最后,综合考虑上述立法定位,在征得省人大同意情况下,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创新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程序,以“决定”形式为地方安全生产立法。

依法定程序广集民意

立法形式的改变并不代表立法程序可以改变。2020年6月,淮安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依法牵头成立草案起草组,制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立法起草工作。为加快立法进程,淮安市人大社会建设委采取“执法+立法”方法,把立法工作与省市联动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边检查边调研边立法。通过执法查找了法律体系中薄弱环节,又通过立法解决了执法中“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突出问题。

起草过程中召开了10场各层级座谈会,并在网站公布《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征集到各界人士意见1800多条,并根据意见建议,4次封闭起草修改《决定》草案;形成由淮安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的《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又经过4个多月的再修改、再审议,最终获得通过和批准。

特色立法亮点多

篇幅短。根据现实需求和立法形式特点,《决定》篇幅较短,总共只有二十七条,5400字,分别只占《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34.1%和30.3%,立法架构主要由六个部分构成,为避免与上位法内容重叠,凡是上位法已经规范的,该《决定》原则上不再重复,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则予以细化,减少了大量篇幅。

内容新。除了立法形式新以外,内容新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点。决定中,增加了许多上位法未作专门规定的内容,强化了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监管和保障工作机制,弥补当前本地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地方。同时,《决定》将党和国家最新的安全生产改革意见和有关精神要求融入决定措施中,增强了实时有效性。

聚焦准。本次立法结合淮安实际,“冲着解决问题去立法”,重点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中“三个责任”不清等当前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决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以及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职责,并首次用是否有执法职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区分,厘清了各部门监管责任。

可操作。为减少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本次立法对新增加内容都进行可操作规定。如对物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直接列举了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进行经常性检查的哪些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减少了在范围上的扯皮。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物业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就有履行规定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