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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我们的生活丨结婚后,财产还分你我吗?
发布时间:2020-12-04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两人结为夫妻,意味着一个家庭的成立,也意味着共同的担当。家庭生活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结婚后,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又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沿袭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行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民法典还结合社会实践发展变化,对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相较婚姻法,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中新增规定了劳务报酬,将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的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涵盖其中。同时,民法典增加规定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类。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成为公司股东,该投资持续至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东分红属于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若军表示,上述修改吸纳了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司法裁判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根据民法典,通过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取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在有的情况下,除去相关财产收益,婚后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权性质的知识产权权利归一方专属,如作者的配偶无权在该作者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

        现实中,因房价高涨,子女结婚时父母往往倾其所有为他们买房,甚至透支养老积蓄,但目前离婚率增长也是不争的事实。从尊重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考虑,民法典明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其他情形下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专家指出,这意味着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较现行婚姻法,民法典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扩大了范围。这些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出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考虑,民法典规定这类财产应当专属个人所有。

衣服、鞋帽等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是否为个人财产?对于这类具有专属个人使用特点的财产,民法典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规定为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将运动会奖牌等荣誉奖章判属夫妻获奖一方个人财产的案例。

        此外,民法典还对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并明确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具体而言,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还新增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分别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有评论指出,民法典对婚姻法司法解释进行了吸收,提供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合法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更具实操性,更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 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