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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宣传贯彻暨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在宁召开
发布时间:2021-05-24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宣传贯彻暨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在南京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国家“三农”领域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乡村振兴促进法在乡村振兴制度体系和政策框架中将发挥重要的引领性作用。召开这次座谈会,旨在推动这部法律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同时启动我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法工作。

  魏国强在讲话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到乡村振兴促进法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和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新发展阶段瓶颈制约,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是总结我国“三农”实践经验,完善和发展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体系的重大成果。要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要义,坚持新时代“三农”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加强学习宣传,严格履行职责,发挥人大职能,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他强调,要强化责任担当,高质量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法工作,促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是明确立法目标要求。要充分体现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我省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经验做法,充分体现基层对乡村振兴的期盼,把地方创造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突出地方立法的具体化、特色化、刚性化和有效化。二是把握立法基本原则。要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保持政策稳定和强化政策集成,在加强规划引领、推动产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重点进行规范,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增强内容的可操作性,强化法规的引领性。三是形成立法整体合力。人大要发挥主导作用,相关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专家学者要发挥智囊作用,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任务,组织专门力量研究起草法规草案,广泛凝聚各方力量,确保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

  省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刘大旺主持会议。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司法厅负责同志围绕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和我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制定进行交流发言,有关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专家,南京、泰州、宿迁市人大农委负责同志分别结合实践经验,从不同方面为我省乡村振兴立法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朱有华,委员姜东、顾正中,省人大代表吴沛良、魏红军,省人大机关有关负责同志陈志红、姜葵、张忠文,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季辉、刘文俊、翟洁君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