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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守护清江“高颜值”
发布时间:2021-02-05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近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11月15日草案一审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到《条例》问世,10个月时间历经三次审议、数易其稿,可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决心和信心。

  采访中,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一致认为,《条例》的制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实现以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保护、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满足清江流域人民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

  

立法保护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亮点纷呈


  条例共七章63条,除了总则和附则外,还包括标准与规划、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五章。

  《条例》对保护和改善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作了哪些规定?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条例》有很多亮点,比如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清江岸线严格规范管理;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严格规范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对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要求以及严格控制新建水电站、拦水坝等。”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法规审批工作处处长郑文金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了介绍。

  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规定在我省尚属首次。《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还对这一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在清江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对这一规定是否可行要深入调研。经过立法调研组对10个县市的走访,所到之处的群众全部赞同和支持这一决定。让调研人员意想不到的另一件事是,基层村干部主动提出,要严管高毒高残留农药,因为农民是这些产品的使用者,更是受害者。这位村干部说,一户村民平均每年花在购买高毒农药和除草剂“百草枯”“草康宁”等上的费用有几百元,而这些农药使用后残留量大,严重影响农产品食用安全,并不能给农民带来真正的收益。他呼吁严格限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绿色、低公害的农药生产和使用。“通过调研我们体会到,群众的环保意识这些年也在提高。”郑文金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效治理塑料污染。

  “草案二审稿里并没有涉及这一块内容,但在调研过程中,一位合作社的同志提出能否禁塑,引起了我们的思考。”今年9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再次发起大规模应对塑料污染物的国家行动。“清江流域作为长江中下游地区重要的水源地和生态环境的敏感区,需要我们就这一内容,在《条例》中作出具体回应。”

  

出台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当其时


  “《条例》是推动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步骤,同时也是最严格的、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有效措施,出台《条例》正当其时。”

  7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认真吸收了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其在保护措施上既体现了全面性、系统性、前瞻性,又立足清江流域实际,不超越发展阶段、提出过高的要求。委员们表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两次审议中,张绍明委员都提到了在对生态环境从严管理,把生态环境摆在压倒一切重要位置的同时,还要通过引导产业发展,更好地解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宜居问题。他举例说,“当前我省有的水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网收了、船交了、上岸了、补偿的钱也给了,但是业荒了。一些人手里拿着补偿的钱长期处于混沌度日的状态,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他进一步解释,凡是与清江有关的养殖、捕捞、加工等,造成污染的、不利于生态保护的,都要有产业替代和产业转移扶持指导措施。他建议,要强化当地政府产业扶持责任,特别是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结合起来,真心实意、满腔热情地去帮助农民、农业发展。“草案三审稿作了比较好的修改,体现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打赢三大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绿色发展的理念。可以预见,这一法规对我省在长江立法和其他生态环境立法上都有示范和启示作用。”

  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吕金施也表示《条例》起草过程中,4次赴恩施州开展立法调研,草案二审稿分组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又再次征求了恩施州方面的意见。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草案三审稿中充分体现。吕金施支持《条例》尽快出台,他说,“《条例》必将对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护作用。”

  最终,《条例》表决全票通过,充分体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法规文本及出台时机的认可。“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省本级的法规有很多。《条例》立法过程中始终遵循不抵触原则,自觉维护法制统一,在不违反不重复上位法的情况下,注重和其他法规、规章的衔接,根据清江流域的特点,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条款。”

  

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十八大以来多次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条例》就是一部保障实现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条例》的出台虽然为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穿上了“铠甲”,但实现高水平保护清江、保护长江依然任重道远,还要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继续抓好“一法一条例”和《条例》的实施,抓好执法检查报告中问题的跟踪督办,让守护清水绿岸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要坚持问题导向,力戒形式主义,注重监督实效,真正让法律法规长出最硬的“牙齿”,让最硬的“牙齿”实现最紧的“咬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出台后的具体实施问题,同样成为审议中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大家纷纷建议,《条例》通过后,法规实施机关要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及时出台相关的配套规范或者制度,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刘天忠委员曾任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多次调研走访过清江流域,他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到,清江流域主要位于高山峡谷地区,水环境保护影响因素分布范围广,地理环境复杂,执法资源相对匮乏,执法力量难以及时覆盖问题区域。因此,如何调动基层力量,特别是农业、旅游业者自觉参与水环境保护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十分迫切和必要。

  “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不仅要加强社会监督,对有关行为进行举报,媒体监督也很重要,包括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把新闻媒体的作用用起来。”李述永委员认为应该铁腕治理,“要积极运用网络平台,引导公众参与,实现由管理向治理转变。”

  “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推动、实施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是我省构建的法律法规实施大格局。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将从四个方面推动法规实施机关贯彻落实《条例》。一是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一款一策”,把法规的每一项规定落实到责任单位以及完成的具体时限。二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三是推动法规实施机关在法规实施满一年后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四是推动法规实施机关在法规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