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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将精神施暴网络施暴纳入家暴认定范畴
发布时间:2021-01-20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审议。《草案》重点对上位法设定的预防教育、投诉处置、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延伸,并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

  现实中,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将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的精神施暴、网络施暴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认定范畴。

  据悉,这是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自今年1月成立以来,组织起草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致力于社会共治反家暴格局

  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许光介绍,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细化和明确。

  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于今年1月成立,2月即启动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调研。

  许光指出,社会上仍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有的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不想管”,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

  “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积累的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工作机制、家事调查员制度等好经验好做法有必要加以总结提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许光说。

  目睹家暴未成年人视为受害人

  《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永康介绍说,“我们增加了包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形式的家暴行为,这些方式在上位法中并没有明确,但现实中,这些却又属于精神暴力范畴,也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一些领域。另外现在有一些通过网络对前配偶或者前家庭成员进行网络揭底,也是当前一些突出问题,所以把家庭精神暴力的外延进行延伸。”

  记者注意到,《草案》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视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这是广东在反家暴立法中的一个创新点,也是在总结广州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其上升为法规。”陈永康解释道。

  建立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

  现实中,在遭遇家暴后再面临无处投诉和求助,无疑使受害者更加雪上加霜。而事实上,实施反家庭暴力不是妇联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需要民政、公安、法院、社会机构甚至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来推动。

  《草案》规定,政府要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这意味着,从拨打“110”那一刻起,政府多个部门将联手为受害者保驾护航。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也将成为参与救助的重要角色。《草案》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加害人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对加害人起到威慑作用,也能给受害者带来安全感,现实中也发现绝大多数加害人都因此停止了加害行为。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存在受害者认知度不足,或是因为证据不足申请后被驳回等等情况。

  《草案》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

  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

  “《草案》对救助予以专章规定,建立健全受害人救助机制,充实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内容。”许光介绍说,对家暴受害人进行救助是《草案》的重点之一。

  《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的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

  《草案》对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管理、申请、救助作了具体规定。

  “临时庇护场所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措施。”陈永康说,“这也是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在英美国家,很多都会设立这样的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到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提供临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