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基层法院如何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严格依法办事,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完成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的重要保障。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统一全体法官思想,不断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人民法院居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司法裁判位置,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司法为民宗旨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履行法律职责的高度接受监督。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宪法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接受人大监督是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的,是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和帮助。要通过思想教育和引导,使全体法官真正树立起“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接受监督新理念。
二、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要根据法院工作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落到实处。一是主动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代会上的法院工作报告。在人大闭会期间,结合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法院年度工作重点,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或汇报。对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听取,虚心接受。二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检查、视察和评查工作。积极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及审判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评议,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在检查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务求实效。三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为人大执法检查组开展的调查或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积极协助配合,如实汇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要不折不扣地加以研究解决和落实。四是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为了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能够系统地了解法院工作,更好地监督、支持和理解法院工作,凡是法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都应当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出席、指导或向其通报会议情况。法院制定的重要文件也要报送至人大常委会。结合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定期深入到人大代表中征求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改进落实,及时进行反馈。五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担任司法监督员、司法咨询员。通过这一制度,使人大代表能够全面了解和监督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监督审判人员的执法情况,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咨询意见。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提供方便,事先积极邀请,并专设人大代表旁听席。
三、完善监督渠道,增强接受监督的实效性
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接受人大监督,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交审议;认真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在要求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抄送人大常委会。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办理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遵循交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总结等程序,保证答复的准确、及时。三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对确属错判的案件,要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应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和理由。四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监督。对于提请人大任命的法职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强化人大意识、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在通过人大任命前,要求拟任职人员端正思想,明确态度,认真全面地做好供职准备。要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表决结果。对人大依法做出的任用、罢免、撤职、免职或接受辞职等决定,要坚决执行。五是重视和加强同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联系。把同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院督办室、立案庭、执行局和其他各业务庭都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人大监督渠道的顺畅。
(投稿:雍茂艳)